| 砚山县经济商务局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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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7-14 14:40 文章来源:经商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方便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信息查询服务行为,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坚持统筹规划、便民利民、资源共享、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局党政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查询的推进工作,各股室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获取下列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全县经济商务发展重要规划;
(三)促进经济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经济商务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五)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六)公务员招考录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
(七)经济商务业务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八)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且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查询政务信息:
(一)根据所需业务,可亲自前往经济商务局相关股室现场查询或者了解相关政务信息;
(二)登陆砚山县人民政府政务网站http://www.yanshan.gov.cn(或者登录砚山县经济商务局政务信息公开专网)进行网络查询;
(三)通过“96128”政务信息专线或经济商务局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办公室电话3122412进行查询;
(四)通过商务之窗网上咨询系统进行查询;
(五)其他查询方式。
第六条 局党政办公室专人负责网络在线咨询和政务信息查询服务电话,为公众查询经济商务局政务信息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局机关应针对对外服务项目设立服务电话,指定熟悉本部门工作业务的信息联络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局政务信息查询服务电话查询事项。
第八条 局机关各股室要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服务作为本部门工作重要职责,严格落实股室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信息联络员承担首问责任等制度和规定,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局机关按照县政府统一标准和规范整理的要求,在网上公开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程序等政务信息,并适时更新。
第十条 按照网络查询有相关规定,及时回复公众通过网络提交的查询,并将答复信息提交到查询信息库。公众提问问题由后台管理员2个工作日内转到业务股室解答;一般性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重要问题5个工作日内进行解答;投诉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延长到20个工作日,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如果来信进入信访程序,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时限办理。
第十一条 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答复公众来电咨询的问题,公众咨询一般性问题由局党政办公室解答;业务性问题由党政办公室转业务股室解答。各股室在接到政务信息查询专线电话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进行反馈;不能及时答复的问题,应说明理由,告知查询人其它查询方式或待问题落实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查询人。
第十二条 局查询专线电话和局机关股室电话保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畅通并及时响应,回答用语要文明、规范。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查询工作实行无偿服务。
第十四条 已移交档案室及档案工作机构保管的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五条 局贯彻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对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不积极配合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的;
(六)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局机关已经决定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七)故意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八)在提供政务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4月3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