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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经济商务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
2009-07-14 14:39  文章来源:经商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局重点工作通报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局长和分管的副局长是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局党政办公室负责全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推进工作,局机关各股室协助重点工作的通报制度。
  第四条 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年度工作重点及落实情况;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五条 承担重点工作的党政办公室是重点工作的通报承办部门,以县经济商务局名义通报的重点工作,经过局办公会或局长办公会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或者负责重点工作实施的有关股室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第六条 重点工作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通报:
  (一)网站、政务信息公示栏和政务信息查询系统;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第七条 重点工作应当按月通报,通报工作于重点工作的下月5日前进行。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八条 通报机关应当认真收集整理群众对通报情况的反馈信息,解决重点工作通报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应当通报而没有通报的;
  (二)通报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切实推进本局重点工作通报的工作,并将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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